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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件MIME中Content-ID标题的存在是否意味着附件必须embedded?

我们所使用的两种不同的第三方电子邮件产品对电子邮件的MIME来源中存在content-id标头的反应不同。 这导致了我们正在尝试解决的不一致的用户体验。 这是一个例子: –boundary-example Content-Location: CID:somethingatelse Content-ID: <foo4atfoo1atbar.net> Content-Type: IMAGE/GIF Content-Transfer-Encoding: BASE64 R0lGODlhGAGgAPEAAP/////ZRaCgoAAAACH+PUNv cHlyaWdodCAoQykgMTk5LiBVbmF1dGhvcml6ZWQgZHV wbGljYXRpb24gcHJvaGliaXRlZC4A etc.. 一个电子邮件产品将其解释为embedded式图像。 另一个解释这是一个普通的附件(不embedded)。 如果我们完全删除Content-ID行,两个产品都认为附件没有embedded。 有没有一个特定的RFC明确地断定哪个行为是正确的? 一位同事和我回顾了RFC2392,在开篇摘要中说: 在电子邮件中使用[MIME]传达网页及其内容 关联的图像需要一个URLscheme来允许HTML引用 到消息中包含的图像或其他数据。 Content-ID 统一资源定位符“cid:”用于此目的。 […]“cid”scheme是指消息的特定身体部分; 其使用通常仅限于在引用身体部位的相同消息中引用其他身体部位。 “中”scheme也可以通过包括内容ID的地址来引用指定消息内的特定身体部位。 所以,虽然不是绝对的,但是我们倾向于相信,因为所有embedded的项目都需要一个cid来引用它们,并且它“通常仅限于同一消息中的其他身体部分”,并且附件不需要cid作为“embedded意图”的指示符,电子邮件产品将cid的存在视为合理的行为。 我可以得到这个确认吗?